國家賠償不負責任情形有:
(1)國家不負行政賠償的情形有: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緻使損害發生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國家不負刑事賠償的情形有: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羁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緻使損害發生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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