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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