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部分“熱門藥”一盒難尋
抗原試劑也紛紛斷貨
與此同時
微信群、朋友圈驚現“倒賣戶”
口罩、藥品、抗原檢測試劑等涉疫物資
成了“微商網紅産品”
殊不知
這種售賣醫療器械和藥品的方式和行為
可能已經違法
如果試劑出現造假、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情節嚴重的可判處無期徒刑
日前,濱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有人在朋友圈倒賣抗原試劑。接到舉報後,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立即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調查。
經調查發現,當事人姬某看到現在新冠抗原資源緊張,就想起自己手中還有之前剩餘的抗原快速自測盒,于12月14日在朋友圈發布信息銷售。姬某對自己違法銷售三類醫療器械非法牟利的行為供認不諱。目前,該案正在立案調查中。
在社交平台上私自販賣抗原試劑
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020年3月3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中國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和防護用品的監管要求及标準》,将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申請經營許可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
另外,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并具備相應儲存條件的零售藥店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個人不能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包括第二類)經營活動,個人在朋友圈等網絡平台銷售新冠抗原試劑盒是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無銷售資質的個人所售賣的抗原檢測試劑是假冒僞劣産品,或者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涉嫌銷售僞劣産品罪、非法經營罪。
溫馨提示
企業是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主體,且必須獲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個人不能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包括第二類)經營活動,個人在朋友圈等網絡平台銷售新冠抗原試劑盒是違法行為!如果個人銷售的抗原試劑檢測又是假冒僞劣産品的話,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而且銷售金額較大的,那麼還會涉嫌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綜合:濱江發布、濱江區市場監管局
這種時候還幹這種事!
必須受到道德的譴責!
法律的嚴懲!
來源: 杭州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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