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收購是一種收購方式,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場所之外與目标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就股票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相對公開市場而言,而非黑市交易),購買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89條第二、三款規定,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内,将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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