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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10 18:15:54

  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産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産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标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産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産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産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産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産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産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二十倍。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 産、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标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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