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高鐵站摔倒高鐵要負責?殘疾人馬某獨自坐輪椅乘坐高鐵,到站時,其在未能得到列車工作人員到場幫助的情況下從高鐵車廂向站台轉移,不慎輪椅側翻,導緻其跌落站台後受傷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審審結此案,判決鐵路公司承擔馬某現有損失50%的賠償責任,即682791.34元,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老人在高鐵站摔倒高鐵要負責?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殘疾人馬某獨自坐輪椅乘坐高鐵,到站時,其在未能得到列車工作人員到場幫助的情況下從高鐵車廂向站台轉移,不慎輪椅側翻,導緻其跌落站台後受傷。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審審結此案,判決鐵路公司承擔馬某現有損失50%的賠償責任,即682791.34元。
案情簡介
馬某曾因車禍導緻雙下肢活動功能喪失截癱Ⅱ(2)級傷殘,日常行動需乘坐輪椅。
2019年,已經年過花甲的馬某獨自坐輪椅乘坐高鐵從天津前往邯鄲。上車時,馬某按照規定将自身情況告訴了列車長和乘務員,并表示下車時需要列車工作人員盡心盡責提供幫助,工作人員也多次詢問馬某下車地點,并承諾下車時予以護送,但當列車抵達邯鄲時,并無工作人員到場。馬某無奈在沒有列車員幫助的情況下從列車車廂轉移至站台,不料在過程中輪椅側翻,馬某從輪椅摔下,身體受傷。
經鑒定,本次事故導緻馬某雙下肢肌力2級以下,為二級傷殘,呈截癱狀,兩人攙扶下不能站立。然而在此之前,馬某已經通過多方治療和努力康複鍛煉能夠自己架雙拐行走,下肢肌肉力量已恢複達肌力4級狀态。鑒定意見表明,馬某此次二級傷殘與原有舊傷存在因果關系,兩次事故對其本次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為同等作用。
馬某為此支出了大量治療費用,每個月6500元的工資也因無法上班而停發,當時家中還有一個未成年的女兒需要撫養,于是馬某将鐵路公司訴至法院。
鐵路公司表示,工作人員未直接巡視到現場,隻算是工作中存在小小的纰漏,且馬某輪椅側翻既非工作人員造成,也非列車設施缺陷造成,因此僅願意承擔部分責任。
審理裁判
鐵路公司和馬某之間是什麼關系?鐵路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作為旅客,其通過購買高鐵火車票的方式與鐵路公司簽訂了鐵路旅客運輸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鐵路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将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而對于在鐵路旅客運送期間發生的旅客人身損害,鐵路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鐵路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分擔如何?
法院認為,因馬某此次傷殘結果與之前車禍導緻的原有傷存在因果關系,且二者對其殘疾後果的作用力大小相等,所以鐵路公司對本次事故造成的馬某人身損害應承擔50%的責任。
最終,北京四中院二審判決鐵路公司賠償馬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後續治療及配置和更換輔助器具費等,共計682 791.34元。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以及過去的合同法均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當對方為殘疾旅客時,承運人更是有盡力救助遇險旅客的法定義務。
即便是殘疾旅客未向承運人尋求幫助、未等待承運人提供幫助自行下車,或未對提供幫助的案外人盡到提示義務,也均不能構成免除承運人上述法定義務的理由,更不能構成旅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從而免除或減輕承運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轉自京法網事微信公衆号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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