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起訴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4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7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4條規定,合同或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與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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