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車輛過戶、變更登記規定及程序如下:
第一,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表》一份,按表格欄目要求填寫,加蓋與原注冊登記相同的印章,私車需交驗車主身份證。
第二,到交警支隊車管科登記受理崗交驗經辦人審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過戶:
1、申請車主印章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經批準擅自改裝、改型,更變更載質量、乘員人數的。
3、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4、達到報廢年限的。
5、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6、新車入戶不足三個月的。
7、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期未滿的。
8、屬控購車輛無《申報牌照證明章》的。
第三,符合過戶條件的車輛送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認定。
第四,檢驗合格後,本縣或市過戶或變更的,直接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交費;跨縣過戶的先到登記審核崗編新車号,檔案管理崗審核後簽發牌通知書, 牌證管理崗收舊牌,發新牌、照像後等候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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