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不一定全部是律師,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不持有律師執業資格證)亦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據:
1、《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複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2、《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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