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緻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不利于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産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