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修期範圍是:
(1)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
(3)其他土建工程。
(4)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
(5)供熱、供冷系統工程。
(6)其他應當保修的項目範圍。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确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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