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亦稱刑法的追溯效力。指新頒布的刑事法律對它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确定的犯罪行為的适用。可以适用的,新律即有溯及力,否則即無溯及力,各國解決溯及力問題,主要采用以下幾個原則: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中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适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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