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比賽裁判員應具備條件:
1、對所有運動員一視同仁,尊重參賽選手,文明裁判。
2、要有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服從安排,。
3、謙虛謹慎,虛心聽取不同意見,善于向别人學習,尊重他人,團結協作。
4、有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
5、有健康的身體,臨場裁判時能夠精神飽滿地完成裁判工作任務。
裁判員有各種不同的分工職務,如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裁判長、裁判、檢查長、檢查員、發令長、發令員、記錄長、記錄員、計時長、計時員、記圈員、風速計量員等。在一些球類比賽中有主裁判、裁判、第一裁判、第二裁判、司線員、巡邊員。為了鼓勵裁判員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搞好競賽裁判工作,促進體育事業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制定并公布了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現行的裁判員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一些優秀的國家級裁判經推薦考核,得到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批準後,可以獲得某單項運動的國際裁判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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