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單位是行文的主要對象,即要求主辦和答複的單位,也就是對文件内容負有掌握、答複或貫徹執行責任的受文單位。對于機關公文中的主送單位和抄送單位問題,除少數直接面向社會或本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發布的文件外,一般文件均要注明主送機關,在标識主送機關時,應注意使用全稱或規範化簡稱。
一般文件,根據主管業務的分工,隻有一個主送機關,即由一個主管機關主辦或答複,特别是下級機關向上級及業務指導機關請示或報告事項時更應如此。如果多頭主送,就會出現責任不明、互相推诿或互相批示而意見不一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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