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司法鑒定有争議的處理辦法是:
(一)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二)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
(三)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司法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需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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