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微信支付、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産、凍結其他财産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産、凍結其他财産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産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财産(如房地産、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封、續扣、續凍的期限也沒有“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續封、續凍、續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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