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經常會遇到買賣合同簽訂後,賣房人由于種種原因,無法及時将房屋内的戶口遷出,導緻購房人無法在所購房屋内落戶。對于這類問題,目前解決途徑非常有限,原因在于:公安機關僅能在當事人自己提出遷移申請的情況下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另一方面,戶口遷出涉及行政機關的職權,并非民事糾紛,此類糾紛不屬于法院管轄範圍,因此,法院并不受理此類糾紛。但是,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民事賠償。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隻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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