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丢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申請人請提供以下資料:
1.遺失發票開票明細。
2.發票遺失作廢聲明。
3、遺失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複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明。其次,由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核實其信息真實性後出具《遺失已填開發票處理意見單》,申請人憑此作為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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