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漏稅:因稅務機關的過失而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為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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