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工資的勞動合同屬于有效合同,關于工資可以時候協商補充,或者通過勞動仲裁加以确定。
勞動法上的無效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由此定義可知,一份勞動合同的有效與否關鍵看它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的條件。一方面包括所訂立的合同必須遵守的條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是不是符合簽訂合同的條件,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實等;另一方面是指合同不能存在的情況,這在勞動法的第十八條有明确的規定: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期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所以,隻要是符合上面所說的要求,我們就有理由認為它合法有效,而對于其中沒有約定完全的條款,可以采取事後協商或者由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等有關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予以确定。所以沒有約定工資的勞動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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