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按照标準化信息采集相關規定,進行信息采集屬于正常警務工作需要,不會對今後工作與生活造成影響。
并且,《國家安全法》第六章第77條第四款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本法第83條,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局采集公民的手機卡的信息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們應予以配合。
但是,要建立在為了國家的安全需要基礎上,對于明顯侵犯個人的隐私等不合理要求,也是可以拒絕的。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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