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3)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4)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5)诘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6)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7)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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