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對共同财産享有平等權,包括夫妻雙方對共同财産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涉及到對共同财産作重要處理決定的,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
2、夫妻一方在處理共同财産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的發生及其後果而不作任何否認表示的,即視為同意,事後該方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理為由否認處理的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财産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行為的,則該處分行為仍屬有效。
4、一方因擅自處分共同财産的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則應當給予賠償。
5、因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财産的行為所産生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财産清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