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房屋作為不動産,其交易需符合一定條件。不得轉讓的房屋一般是産權收到限制的房産,例如房屋設定了抵押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帶有福利性質的住房,其上市交易需向國家或單位補交一部分費用并達到一定年限。再有就是特殊用途的房産,法律規定不允許轉讓。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産,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産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産,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争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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