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工傷職工享受了補償之後,工傷職工沒有特别的優待。
與遭受事故傷害所在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為身體傷殘不能适應原崗位工作的,應當調整崗位,但因為用人單位生産經營遇到困難或者暫時沒有合适崗位安排的,五至六級傷殘的;
應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勞動崗位,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七至十級或者不夠級的,可以實行待崗,但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标準支付工資報酬;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标準支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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