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還是要貼的,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或者未随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3條表述:機動車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違反以上法規的,将被處以200元罰款。
4、《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放置”包括多種方式,比如,放在車内、随身攜帶的包内,貼在車窗玻璃上等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粘貼”也屬于“放置”方式的一種,兩個法規之間并沒有沖突,隻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得更加細緻、具體。
5、交警在處理沒有粘貼兩個标志的行為時,主張采取教育、警告後放行的方式如果駕駛員提供不了合法标志,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暫時扣車,對車主進行處罰後再退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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