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準如下:
1、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出意見;
2、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3、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标準等相關内容。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标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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