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準備仲裁申請書、證據材料向勞動争議與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後,仲裁委員會也會專門組織時間召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調解,或在開庭時,直接對雙方進行調解,若雙方能達成一緻意見,則會出具仲裁調解書或勞動者直接撤訴,若無法達成一緻意見則仲裁委員會直接在庭審後,送達仲裁裁決書。
勞動糾紛調解步驟如下:
1、申請;
2、受理;
3、調查;
4、調解;
5、制作調解協議書。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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