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口頭贈予未依法進行登記,未發生物權變更,可以收回。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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