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的證言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證人證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證據,如果證人證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就屬于直接證據,否則就不是。
證人在作證的時候,他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還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狀态是否影響作證。這個要點是作證時。處于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态,以緻不能正确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都是兩個方面的判斷。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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