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負擔能力的兄、姐,
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
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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