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限為,法院受理後應當在六個月内執結,但是由于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會出現執行中止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8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