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車輛檢驗鑒定結束後五日内就可以提車了,或者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後就可以提車了,不一定要等到事故處理完畢。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