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和要約相比,它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邀請隻是引誘他人向自已發出要約,在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時,隻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為要約邀請。
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産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出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具有一定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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