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所确認的大原則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法》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民法總則》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将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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