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鋼結構工程可以進行專業分包,而且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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