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況下,員工離職後再次入職不能夠再次約定試用期,因此勞動者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過一次,再次約定試用期,不利于勞動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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