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日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十五日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産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号同規格的産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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