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核發資質證書副本若幹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 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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