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量平衡與結構優化原則:即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價值總量平衡,國民經濟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達到最優化。
2、政府調控法定原則:即政府的宏觀調控應控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内。基本要求即三個“法定”:調控主體資格法定、宏觀調控權力法定、政府調控方式與程序法定。
3、政府調控适度原則:政府調控不得沖擊和削弱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應當促進和保護市場調節功能的充分發揮。政府調控必須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依法進行幹預。政府調控一般不得直接幹預經濟組織的具體生産經營活動。
4、注重調控效益原則:即宏觀調控法通過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目的就是要激勵、促進和保護宏觀經濟利益的提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