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兩罪的區别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從犯罪客體上看,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财産所有權,其對象隻能是公共财産;而侵占罪侵占的是公司、企業财産所有權,其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産所有權,也包括私人财物。
二是從犯罪主體上看,貪污罪主體原系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員。而侵占罪主體是公司的董事、監事、職工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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