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20日以内開庭審理結束。對可能判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案件後1個半月以内開庭審理結束。适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内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内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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