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多次尋釁滋事的認定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并且對于“多次”的認定,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尋釁滋事行為必須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對于行為人基于一次犯意實施犯罪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的連續強拿硬要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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