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三無産品的罰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 産品标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産品标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标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産品名稱、生産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産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産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标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産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産品,應當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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