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附加協議書是有法律效應的,隻要是在雙方自願且符合勞動法要求前提下,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确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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