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副主席。憲法規定被選舉權是不分民族和種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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