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子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财産。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于房産沒有特别約定,即使是隻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産,應當平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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