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因為在很多方面與男職工不同,因而從勞動上面其實是給予了更多的照顧和保護的。對女職工的保護這點在我國《勞動法》中有明确的規定。尤其是在女職工三期的時候,提供的保護、保障應當更多。女職具體工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1、第59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第60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第61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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