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裁減除下列人員以外的人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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