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按要求向區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申報經營場所材料:
(1)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無劣迹證明。
(3)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證明。
(5)營業場所産權證明。
(6)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7)場所位置圖等。
2、區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受理(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夏洪偉一個工作日)。
3、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夏洪偉3個工作日)。
4、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齊全的對申請材料提出審核意見(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1個工作日内)。
5、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人員對場所實地進行考察,并當場反饋意見。
6、考核意見結果向主管局長彙報,由主管局長審批。
7、通知申請人到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發放文化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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